图形的长沙商标注册怎么选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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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的长沙商标注册怎么选择分类?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9 08:23:01

申请的数量越来越多,每年申请数量激增让商标申请流程的难度加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一般商标会有分类,可以申请文字商标,也可以申请图形商标,或者是文字和图形组合申请。今天,公司就带大家了解图形长沙商标注册怎么选择分类?

随着文字商标越来越难申请,相较于文字商标来说,图形商标申请率更高一些,所以图形商标的申请量越来越大了。图形商标是指使用几何图形或者其他图案组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因为图形商标主要带来视觉感染。而且因为不受文字的限制,比起文字商标来,图形商标更容易申请成功,所以很多个体和企业选择注册图形商标。图形商标的具体分类是怎么样的呢?

1、记号商标: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图形商标,比如耐克的对勾。

2、几何图形商标:指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奥迪汽车的四个圈。

3、自然图形商标:指用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老干妈的的商标。

注册图形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1、图形商标应该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这是能保证商标注册通过率更高一些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在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标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中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在申请图形商标注册时,要提前判断一下自己申请的商标有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

图形商标注册怎么选择分类?图形商标注册也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相同商标图案情况,注册的商标图形最好是原创设计,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情况发生。

最近,一些企业高管一直在说,我们公司很小,我们代表别人加工,我们是服务行业,我们不需要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多种选择时,为突出自身、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使用的标志。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商标成为企业文化精髓的标志,如浓缩企业形象、标志企业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因此,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都将使用自己的商标。为保护无形资产,已认定商标并开始使用的个人或公司需要注册商标。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商标,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非法使用有权要求赔偿,执法部门也将进行定额处罚。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恶意注册的,限制在先用户使用。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是先用的,将强制放弃使用。主动注册比被动响应要好。申请商标注册就是申请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商标注册的理由。一般来说,当公司发展顺利、前途光明的时候,人们会考虑商标注册,这并不是错误的,但往往有些公司不得不考虑更换商标或放弃注册,因为有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长时间,这无疑是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经济实力允许,企业应尽快确定和注册商标。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时机是在确定了自己的商标或打算宣传自己的形象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使用商标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赔偿金额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标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据,而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的重要方式,商标的价值需要累积,因此商标的经营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商标是与企业是共同发展的,其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将难以打造品牌。此外也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确保自身商标不被侵权的同时,主动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小编现在为您一一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在部分人的观念里,想要打造品牌需要等到产品投入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再注册商标,不然提前注册商标也没有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小编前面也说到商标的价值是需要累积的,因此企业应注重商标注册与经营。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其商标价值就越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想钻法律的空子。牢记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免受不必要的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明确商标侵权行为,做到不侵权、不被侵权。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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