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监测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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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监测有什么作用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9 08:41:17

我们想要注册商标时往往会在网上进行搜索很多家商标注册公司进行对比,看看哪家商标注册公司是正规的有权威性、价钱便宜和售后服务等问题。这时就会出现各家商标注册公司推出的商标注册成功后进行商标监测,那么什么是长沙商标注册监测呢?长沙商标注册监测有什么作用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详解一下吧;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国内和国际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各国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最新公告的商标,既可以及时阻止他人不法抢注贵司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一、商标监测有什么作用呢?   

1、可尽早发现他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即可提出异议,及时“截杀”近似商标,提前消除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潜在危害;    

2、通过商标监测还可以充分了解竞争对手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时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3、及时掌握商标动态,第一时间得知商标续展时间、被异议、被“撤三”、被争议等商标异常情况,令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应对反应,保护企业商标权利;    

4、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对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家、假冒伪劣产品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商标监测可以监控到哪些信息?   

1、新申请商标时:在商标注册前,一般先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看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从而判断该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商标查询数据是有盲期的,有近6个月的数据是查询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时因查询不到盲期内的数据使申请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建议企业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监测,商标申请后,通过对商标进行新申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出盲期的商标查询数据中,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的话,就可以放心的等待商标局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通知委托人停止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宣传,降低损失。   

2、初审,即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信息。通过监测初审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初审公告,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监测利于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将近似商标可能对委托人造成的市场危害扼杀于萌芽之中。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3、异议:即监测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被他人提出异议。一般,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月左右才会给被异议人邮寄答辩通知书,通过商标监测可以比被异议人收到答辩书早4个月左右知道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这样委托人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此外,商标监测还可以监测到商标的驳回信息、争议信息、续展信息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申请人应当采用规范的统一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没有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

企业可以把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商标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那么商标许可该怎么办理?

商标许可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商标许可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3、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相关文件说明!   

商标许可办理注意事项: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因商标许可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建议委托国家备案专业代理机构操作。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应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网上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上传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与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委托关系。   

第五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符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规定的,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第八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第十条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其提交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0日施行的《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综字[2009]第30号)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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