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转让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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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转让是否安全?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4 08:51:45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身影。这也是随着知识产权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商标注册量逐年增加。仅去年,商标注册量就突破500万件,这也导致许多商标闲置。为了保证闲置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为了能够获得自己的商标,很多人会选择转让商标,那么长沙商标注册转让是否安全呢?我们怎样才能安全地转让商标?

在长沙商标注册转让过程中,一般只选择两种方式进行商标转让,一种是利用情况转让商标,另一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转让商标。为确保商标转让的成功率和安全性,汇源网对商标转让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梳理:

1、 商标转让材料的准备:虽然商标转让可以使受让人迅速获得商标,但商标转让仍有失败的可能,因此必须全面准备商标转让材料。因为我们在商标转让的材料和过程中可能会犯一些错误,所以在转让商标时,我们选择了商标转让代理人,以保证商标转让不会因为一些错误而失败;

2、 选择第三方转让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双方私下进行商标转让交易,很可能由于对方当事人身份不明而导致商标转让失败,从而损失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建议尽量选择第三方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3、 商标转让平台选择:在选择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时,需要对所选择的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调查。一般来说,我们选择互联网上的商标转让平台,但是互联网上的欺诈行为太多,所以在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时,需要根据平台的成功率、是否有公司实体来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是否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等因素,保证了商标转让能够安全进行橙色网络友情提示:在商标转让中,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商标转让中的错误,造成商标转让双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商标转让中,尽量选择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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