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公司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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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公司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52:48

相信大家都有遇到过,我们该怎么办呢?很多人会放弃后续处理措施,认为专利驳回了,就没救了。其实我们还是能采用一些方式,从中获得驳回专利的价值的,专利申请代理顾问认为,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驳回专利中获得更多价值!

1、申请专利驳回复审:在驳回决定上面,都写着可以进行专利复审的提示。这是专利申请在专利驳回后,避免错审、给予的救济机会。对于申请人或者发明人认为还能挽救的专利,或者认为审查有误,可以申请专利驳回复审。在申请驳回复审前,则需要根据驳回决定仔细研究对比,如有必要,则可以申请复审的。通过专利复审获得专利授权的案例也有不少,但因为专利复审本身属于专利服务后续工作,也就是说,需要另外提供服务,因此,必然涉及到金钱和时间,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或者经过分析对比后,认为复审授权性不高,就没有必要继续下去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一些人往往觉得自己的产品或者创意很不错,结果被专利局下发了审查意见、经过答复后,被驳回了。其原因,往往多方面的,如果在技术层面,确实符合三性要求,小编是建议复审的;但如果,确实有些勉强,或者是自我感觉良好,但被当头一棒,确实驳回理由充分,点到了当初没有考虑周全的地方,在做复审,就没有大多意义了。

2、分析驳回原因重新整改每一个专利申请,每一份专利申请,都离不开创造者辛苦的劳动,特别是,离不开发明人的辛苦付出,特别是有实际产品和创意的专利,其付出往往较多。抛开垃圾专利申请不说,对于具有实际价值的专利申请,其背后往往包含着发明人、申请人以及代理人的诸多心血,一旦专利被驳回了,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随着审查机制的完善,一些专利驳回,其背后也是有不断提升的审查要求和标准,特别是,随着专利申请授权量增加,难免出现一些当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因此,不妨通过驳回决定看看,是否在哪里还没有考虑齐全。比如,如果是缺乏新颖性,被下了对比文件,不妨多看看对比文件,找找自己专利与对方差异性,并用于产品或者设计上的改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自己的申请没有公开,而即使驳回了,通过对比文件的对比,是有办法改进进行现有产品规避的。所以驳回决定不是驳回完事,而是能针对性学习的样本或者范例,对改进产品设计或者提高专利撰写水平都大有帮助。

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对于转让注册商标,我国规定的是核准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是一个公司的品牌形象,是公司产品的标识,是公司在社会上市场上的“面子”,是公司与消费者建立连接的重要工具与渠道。说到拥有商标,大家一定会先想到自己去注册一个商标,可是平底起高楼谈何容易,且不说注册一个商标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四年,就算注册成功了,也没有知名度,需要大量的广告和宣传,而这么一折腾,或许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战略发展了。?所以,如果你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大可以购买一个市场中存在的商标,或者你也可以当底下的那个巨人。这就涉及到商标转让问题企业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对于转让注册商标,我国规定的是核准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里的原因与商标许可使用时基本类似,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3)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与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一般要求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应当来自同一经营者,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于本规定,在实践中,应该格外注意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情况。比如某一酒厂在33类白酒和32啤酒上拥有注册商标。如果这两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话,虽然白酒和啤酒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也应当一并转让。

(4)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不能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某些注册商标是在长沙商标注册人满足了一些特定条件时,才授予的,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都如此。如果这些注册商标被转让给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显然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如果某注册商标中包含了一个地名,将其转让给非当地的受让人,显然会误导公众,商标局当然不会核准转让。

客户在选择时,挑的眼花缭乱,可能批判的标准很多,下面小编就来分享下判断好坏几个参考条件。

1、口碑。代理所的声誉不光体现于业内的交口相传,同样也可以量化到数据上。通过查阅同行业领先者的专利申请情况,可以轻松知道哪些代理所拥有更优质更稳定的客户。尽管于竞争对手选择同一家代理所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实打实的“口碑”是一个难以忽视的巨大优势。不过也要注意规模大申请量大的企业必然会有多个代理所,需要仔细甄选哪些是上述企业专利申请方面的“核心合作伙伴”。

2、规模。简单来说,一家代理所有多少代理人,一年有多少申请量,授权率有多少,主要从事哪些技术领域都是既明确又能随时公开查阅的信息。对于一些对专利事务不甚了解的企业来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参考值。当然,综合性的大所会有比较大的优势。事实上,我也更推荐有条件的企业选择成立时间早业务量大的代理所作为首要合作对象。专利顺利获得授权除了依靠代理人的个人能力,不可忽视正规程序化的流程体系乃至后勤。(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代理所为了节约成本用一个比较差的快递公司,当快递将一些重要的官方文书包在几近破损的袋子里寄到公司你会感觉放心吗?)

3、效率。专利申请的质量固然重要,但实际上对企业来说时间更是一个核心因素。个人认为,撰写和答复的时间周期是洽谈时必须明确的指标,也是代理所能力的体现之一。就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水平而言,与其“慢工出细活”倒不如采取以数量换质量的方式占据专利优势。

当然,也要特别小心嘴上说和实际做可能存在的差距(可以询问代理人的工作饱和度间接了解该所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要给予新合作的代理所一定时间的适应期。以上方面是关于判断代理公司的标准好坏衡量,需要选择代理记账的话,尽量选择靠谱的,价格适中的,而不是贪图一时的便宜,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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