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要经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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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要经过哪些?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47:59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长沙商标注册人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如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而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驳回行政纠纷的“FERREROROCHERandPicture”商标(简称有争议商标)长沙商标注册申请开庭审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总体上是商品通用包装的七个侧面。作为用于指定产品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其识别为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后,决定驳回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2)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3)其他人缺乏特色。如果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已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原告费雷罗(Ferrero)辩称,商标内独特的三维形状,色彩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以及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独特性,并被指定用于30类巧克力等商品,并且不是行业的一般包装三维形状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同时,有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语,图像部分和内部巧克力球包装都已注册为商标,因此整个有争议商标具有鲜明的特色费雷罗认为,作为世界知名的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非常高。原告经过长期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有争议的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增强其独特性,并可以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发挥作用。“Ferero”,“FERRERO”,“FERREROROCHER”等商标的普及受到商标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长沙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商标质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许其他构成的,实习中有独自注册中文、英文、图形或许其他组合。因此在运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严厉遵从商标法的规则,不能恣意运用。多见商标的不标准运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恣意改动文字商标的字体。例如:注册核准运用的是宋体,实际运用的是其他字体;

2、恣意增加商标的类容或随意组合,例如:注册核准的仅仅单个的中文在运用过程中有与英文或图形组合在一起然后表明注册符号;

3、吧组合商标分隔运用,例如:核准注册的是图形+文字在运用过程中独自运用图形或独自运用文字然后分别,运用注册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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