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2 08:59:06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长沙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打字复印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住宿、交通、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

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热情、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即可,省时省力还省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0%。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长沙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⑷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长沙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版权所有: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