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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长沙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此处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所有人,既包括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申请人,也包括商标转让后的受让人,还包括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事由移转后的商标权的继受人。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由于李某不是“华衣”商标的所有人,因此李某的申请不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现在是“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时代,企业家首先应该做什么?即注册商标,由于长沙商标注册时间较长,根据SIG集团在商标注册方面的经验,注册商标应及早规划。如果是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没有规则,没有圈子。商标注册不是任意的。只有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才能成功注册。我们来谈谈西格小编。
一、个人能否申请商标注册根据中国商标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因此,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二、个人作为商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自然人需要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自然人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凡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货物与他人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嗅觉等商标,不得在中国注册。标志所固有的鲜明特征,如具有新颖意图和独特设计的品牌,可以通过使用叙事性的标志,如对商品质量的直接描述等特征来获得。如果叙事标识是通过使用获得的,且易于识别,则可以注册为“第二意思”商标。
四、个人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有关行政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如果你有护照,你需要一份复印件。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固定格式),并在指定地点签字。
3.商标黑白图6幅,要求清晰,规格5x5cm~10x10cm。如果指定颜色,提交6张彩纸和1张黑白图纸。
4.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5.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如果个人注册商标符合上述条件,且指定材料齐全,则可以开始商标注册!
即未经长沙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设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的文字、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以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在先除外。
6、商标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比如或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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