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为什么比注册商标贵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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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为什么比注册商标贵得多?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0 08:35:22

为什么商标转让比注册商标贵得多?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注册一个商标很便宜,而买一个商标要几万或几十万?其实,这是一个复杂而简单的问题,因为商标的成本不仅是注册的经济成本,而且是长期的成本,毕竟在品牌建设中时间比金钱更重要。

理由一:在网络时代,赢得时间的人才是真正的赢家。淘宝、京东等新兴电子商务平台缩短了我们的购物时间,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浏览和选择各种产品。随着头列车和高铁的逐步普及,人们的通勤成本将降低。速度越快,节省的时间越多,一天的竞争也就越激烈。繁华的大型城市购物中心实现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一站式服务。外卖服务的兴起使人们不用在家做饭就可以吃到美味的食物。时间问题一直是商业模式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购买商标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一个产品从设计到上市几个月就可以解决,但商标申请需要等上一年多。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商标贸易。

理由二:品牌建设,时间成本比金钱更重要。注册商标就像自己做饭一样。买一个商标就像拿出来一样。烹饪时,你必须准备好配料,并花时间来做。烹饪的失败不仅浪费了原料,而且浪费了时间,而且什么都没有。虽然外卖更贵,但你节省的是时间,而且你不需要承担烹饪过程中的风险,只需选择你喜欢的付款方式。注册商标想名字需要时间,准备材料也需要时间。还有一个漫长的商标审查。烹饪的味道可以自己控制。商标评审不受自身控制。即使是审稿人也会很主观。如果你想买一个商标,你可以选择一个你喜欢的。可节省时间,立即推广使用,降低风险。

理由三:数字经济使得银行排队现象稀缺。微信支付宝使得酒店排队的情况很少见。那些能够解决时间痛点的公司,往往能够活得很滋润很精彩;那些能优化时间痒点的公司,往往能持续改进良好的服务。商标交易解决了时间问题。

此外,一个优质好的商标不仅在市场上积累了品牌文化,而且给商品带来了良好的宣传,实现了商标的不断增值。一个好的商标本身就是免费的宣传,这也是商标交易比注册更贵的原因。

今天小编查看新注册的公司,看到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就看了下相关的经营范围,为火车票、船票、飞机票销售代理;酒店预订、景点门票预订;旅游租。旅游业务。这些都是一般经营项目,但是给了小编一个提示,就是旅行社公司现在注册可以直接办,先拿营业执照,涉及行业许可的经营范围再去相关部门办。实际上,真正办理旅社,我们说的旅游公司,还是需要一些资质的,我们来看一下:

一、旅行社资质介绍1、旅行社资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2、入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这种我们一般简称为国内旅行社)3、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出境旅游业务。(这种我们一般称为国际旅行社,旅行社需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满2年并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方可申请,保证金要求120万。也就是说需要先拿到国内旅行社资质才能办理出境旅游资质,所以国际旅行社境内游和境外游都是可以经营的,出境旅游资质需要向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申请)。

二、国内旅行社资质办理在办理执执照后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1、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不用实缴)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年3、至少3名有导游,提供导游证、劳动合同4、公司需缴纳社保5、需要有办公设备6、需向旅游局制定账户缴存20万保证金(拿到批文之后,再去缴存)7、需投保责任险(拿到批文之后,购买责任险)最后,在注册旅行社公司,都是先照后证,先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相关许可的,领取营业执照会有商事主体审批通知书,提醒你去哪个部门办理什么资质,如果不涉及审批的,是可以正常经营的。

注册公司介绍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近年来,伴随着代理记账职业开展日益标准,越来越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开端寻求代理记账供给财税效劳。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代理记账有哪些优势呢?随注册公司代理分享的以下内容来了解一下。

1、节省财政处理本钱一般纳税人寻求代账效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企业财政处理本钱。这是由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若在日常财政处理过程中聘任专职财政人员,则每月的薪酬支出就有可能会到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若将财政作业托付给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来完结,则每年度只需求数千元的财政处理本钱,因此,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协助企业节省运营本钱。

2、提高财政作业处理专业度一般而言,专业代理记账公司不只具有规模巨大的财会效劳团队,团队中既有注册管帐师,又有注册税务师,并且这些财会效劳人员还具有非常丰厚的财税问题处理经历,因此可以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出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杂乱财政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理。一起,专业代账组织还选用经过财政部门存案的财政软件为企业供给记账报税效劳,然后不只有用提高了企业财政数据处理的精准度,一起也使记账报税功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有用保护企业财政安全一般纳税人将企业财政作业托付给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来完结,则更可以有用保护企业财政安全。这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假如聘任专职财政人员进行财政处理,一旦财会人员呈现操作上的失误,为企业带来了财税危险,那么其职责应完全由企业自行承担。但企业若寻求专业代账组织(如慧算账等)进行财政托付,则可以有用防止这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专业代账组织都成立了危险赔付机制,并许诺由代账组织方面原因形成的企业财政丢失,代账组织将对此进行全额赔付。然后解除了一般纳税人企业寻求代账效劳的后顾之虑。

4、确保财政处理的连续性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一般纳税人企业聘任专职管帐进行财政作业处理,一旦呈现人员离任的状况,企业财政作业处理作业则很有可能会呈现中止,然后为企业运营开展带来不必要的危险。但企业若挑选代账组织进行财政托付,则可以有用防止该类状况。一般而言,企业财政作业都由代账组织指定专业财政人员来进行操作,即使呈现财政人员离任,企业财政作业也可以得到很好地交代和处理,因此可以有用确保企业财政作业处理的连续性。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湖南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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