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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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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随着专业代理行业变得规范化、流程化,专利代理的行业越发这生气勃勃,因此专利申请以及专利转让时的亲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了,专利代理作为一项相同服务性质行业,专利了代理的服务也日渐专业化省得大众喜欢,专利代理服务点非常的多,找对一家好的代理公司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那么它的流程主要经过哪些呢?
(1)首先是申请,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一份、专利号。
(2)受理: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标准、费用是否缴纳。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这一步就是校正的过程。
(4)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之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一步充分了解、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后等做出评价,并指出实质缺陷。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5)最后是授权成功,专利申请的虽然说略有些贵,但是国家一直在出台相关优惠的政策,现在专利还可以通过专利费减,只要符合要求,一般费减可以减掉一旦大半的经济,负担明显变轻了。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业代理的流程,另外专利申请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其时间跨度长,过程比较繁杂,并且在企业持续发展又提出新申请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舒心的专利代理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长沙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如果您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依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该成员国同其他成员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提出。即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所谓正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
(4)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5)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
(6)在中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自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建议准备主张优先权时,要特别注意这个法定期限的规定,千万不要错过时机,以免造成损失。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如果您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依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商标转让时的限制,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标转让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那么商标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转让商标诈骗或不正当的转让均属无效。
2.当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有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商标时,必须在转让前由所有权利人确认,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农村承包商的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和其他自然人,转让的商标,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在自己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的任何一方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是否在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其他商标。如果有,您还必须一起转移转移。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最有可能需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转移,或者转让未获批准。这可能会导致转让方之一遭受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如果转让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代理人可能只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未经商标所有者签名和盖章的任何商标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6.提交商标局审查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必须明确表明商标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信用证不足,转让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转让的公证或转让人转让证书的意愿。为了确保顺利和成功的转移。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更正。
7.如果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则必须在转让前获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8.如果转让方仅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的登记/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的法律程序转让,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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