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r和tm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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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r和tm区别有哪些?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53:00

湖南商标注册流程和成本与全国其他地区相同。有两种商标注册:一种,到国家商标局申请,另一种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下面我将详细说明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流程的主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还需要准备商标样件

3、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注册机构准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过程的第一步是进入商标注册查询。商标注册前,必须先进行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商标注册查询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步骤,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太好区分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商标注册查询是为了检查是否有预先商标注册的近似,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商标注册的风险。在商标注册由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准备信息齐全后将向国家商标局报告。商标局收到受理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将被发给代理或注册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在商标注册过程的第二步是商标局进行正式审查,主要是看商标注册条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初步结果将交给商评委。违反商标法的,不予受理。

在正式审查之后,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之后,商标局将有三个月的公示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3个月后未提出异议的,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取得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从国籍来划分,可分为本国人与外国人。

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说,专利申请权人就是有资格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具有一致性: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专利申请权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是有严格区分的:

(1)专利申请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请求权,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并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换言之,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有资格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可能是多方,但获得批准从而成为专利权人的则可能是其中的一方。

(2)继受专利权人常常并不是专利申请权人。

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湖南商标注册。工商部门提示: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熟人好办事是人们的习惯思维,某些商标代理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会经常告知或暗示申请人,代理机构与商标局有关系。

据悉,商标局有5个审查处,每个审查处有对应的审查类别,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按照审查进程随机分配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受理后,起码需要10个月以上时间才会被送到审查员手中,每个商标的审查都要经过各审查处的多个工作环节的审查和复核。而且,商标局还要对审查员不定期调整变动,最终某一个商标被分给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事先是根本无法确定的。所以,所谓拿商标局有关系来说事,保证成功之类的承诺,完全是忽悠人的,是彻头彻尾的谎话。

据了解,最近有两种新的诈骗伎俩。一种是假冒国家机关威胁企业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所谓打配合,就是几个人相互给一个客户打电话,有冒充国家机关的,有冒充企业所在地的代理公司或调查公司的。据悉,这种打配合,目前已经成为某些不法商标代理公司开拓业务的手段。工商部门强调,所谓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云云,都是骗人的鬼话,工商部门绝对不可能介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领域,更不可能招揽商标代理业务。

拿加急注册来说,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14个月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10个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申请人可要求将低于10个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承诺写进代理合同,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代理机构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仅停留于口头,则基本都是虚假承诺。

尽管商标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待审商标积压的问题,商标注册周期有望缩短,但这周期缩短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所能够承诺的,即使作出承诺,要么是骗人,要么是属于无效承诺。对于这点,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切勿上当受骗。业内人士认为,商标代理是一个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和版权登记三个子行业,目前做的最乱的主要是商标代理行业,其实商标代理行业的诈骗手段并非高明,只不过是通过歪曲法律规定,或利用民众缺乏商标法的和申请流程的知识等,来达到诈骗客户的目的。

有识之士认为,中国商标申请量的急速增长,其实算不得知识产权或商标意识的觉醒,而是这些代理公司追求不当利益所驱使下的产物,其结果会造成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有识之士呼吁,国家应尽快完善商标代理行业法律法规,严格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准入,不要让神圣的知识产权沦为某些不法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渔利的工具。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湖南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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