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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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3 08:11:26

对于注册公司的流程与所需材料,公司注册平台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都整理出来给大家分享过。但是很多注册公司的人对于是否注册成功这个问题很是困扰与担心,下面小编就告诉你怎样确认。

这种注册公司常见问题,有关的业内人士告诉大家可以自己到工商管理网站上自己去查询;对于注册香港公司的话,不但可以自己到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查询,而且也可以委托注册公司进行查询;当然了如果开户验资的金融机构愿意为自己公司开设普通账户的话,也就足以证明该注册公司的合法性了。

顺便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实际办理中很多人士也并不知道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后什么时间可以进行查询其结果,有关的业内人士告诉这些朋友,往往在新公司注册成功后起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后自己就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公司注册的情况了;对于注册成功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债务的责任往往是根据注册或者是根据公司发行的股份进行计算的,在注册前这些问题都需要大家先心中有数。大家都说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对于注册公司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要以为流程走完就万事大吉了,确保万无一失还是要有始有终的查询公司是否已经被合法注册上。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湖南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是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少数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利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让我们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最后,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驳回了商标申请。除了接线员的名字是同一个人外,所有其他信息都不同。同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很明显,除了公章外,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考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姓名和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结果。

同样,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驳回商标申请。像这样的商标申请有很多,我每个月都会遇到。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应用程序在接受过程中没有被阻止。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已全面向网上自助申请开放。当事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正式受理条件,就可以直接受理,这是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业务,但这部分人钻了一个漏洞,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和商标使用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无使用需求,纯粹是为了申请后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良中介为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停止?很明显,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但笔者认为,失信成本低、处罚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以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只是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因此,违法者的胆子越来越大,类似的情况很难杜绝。在实践中,这种问题给考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要有一对“醒目”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逐一进行核实,否则就会出现“漏网之鱼”。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考试效率,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尽量使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促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塞申请过程中的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直接予以拒绝,并尽可能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二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营业执照欺诈纳入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注册中的相关不诚实行为。

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清正廉洁从严”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次增设“失信黑名单”,禁止乘坐火车航班、入住高级宾馆、购买房地产、丧失公务员资格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形成较好的警示功能,大大减少此类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对不良商标代理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委托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四是对仍处于申请、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查实,直接宣告无效。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火热,商标、版权、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生活中就常有商标交易的例子,这有利于盘活商标的价值。今天,就和大家来说说商标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降低风险,以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的情况。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问题二:为什么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一并办理转让?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湖南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商标交易的申请不会被商标局核准。

问题三:转让双方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如果双方都是公司,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如果是转让双方或单方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同步变更将导致商标转让驳回。营业执照的信息需要与商标证的信息相一致,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或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另外,转受让双方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综上所述,大家明白了商标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商标交易虽然比商标注册节省时间成本,但还是要是要注意商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天,我想谈谈国际商标的特点。

一、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一)商标使用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

(二)商标使用地名。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商标仅由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数字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

(四)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湖南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

二、各国对商标特征的审查标准不同。

1、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在显著特征方面有相同的规定,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

2、法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对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志、品牌、印章、插图边缘、图片、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商或服务业的商标。

3、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的制度,对在a部分(主注册处)注册的商标的要求要比在B部分(附属注册处)注册的严格。四、根据英国商标法,任何申请注册为A部分的商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商号、名称或者人名以独特的形式表示;

(二)申请人或者企业前身的签字表;

(三)一个或者多个原字;

(四)一个或者多个与商品特性、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但不属于地名、姓氏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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