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企业商标转让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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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企业商标转让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湖南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1 08:54:2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长沙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长沙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

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

4、依法正确使用长沙商标注册的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

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长沙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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